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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师范学院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办法

时间:2010-09-10 18:20:17 来源:信阳师范学院基建处 作者: 阅读: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采购与招投标工作,更加有效地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项目质量,维护学校利益,促进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教育部政府采购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

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各类行为。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基建工程、装饰与维修工程等。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第三条 学校采购与招投标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 学校各单位的采购项目,必须通过有关职能部门论证审查等立项程序并经学校财务部门核实经费来源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 学校采购分为招标采购和分散采购两种形式。凡达到招标采购限额的采购项目(包括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委托学校执行的采购项目),必须遵照本办法实行招标采购。对未达到招标采购限额的采购项目,实行分散采购。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本办法必须进行招标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采购。

第七条 学校各项采购工作严格实行回避制度。在

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指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第二章 招标采购的范围及限额标准

第八条 学校采购限额达到以下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必须实行招标采购:

()教学、科研、后勤、生产和行政办公设备等批量金额在5万元以上(5万元)、单件()价格在2万元以上(2万元)的采购项目;

()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大型新建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标底制作或成本控制价编制、监理,配套工程估算价在5万元以上(5万元)的项目;

()装饰(含装修、园林景点等)与维修工程估算价在5万元以上(5万元)的采购项目;

()单项土石方及道路工程估算价在5万元以上(5万元)的采购项目;

()图书批量金额在5万元以上(5万元)的采购项目;

()教材批量金额在5万元以上(5万元)的采购项目;

()生活物资批量金额在5万元以上(5万元)的采购项目;

()校医院医疗药品批量金额在5万元以上(5万元)的采购项目;

()估算价在5万元以上(5万元)的服务项目;

()单项虽未达到以上标准,但在一定时期内(一个月)同类项目估算价达到以上标准的,也必须实行招标采购。

第九条 批量金额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单件()价格在0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由项目承办单位或使用单位会同监审处确定采购方式;批量金额在1万元(1万元)以下和单件()价格在05万元(

05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由项目承办单位或使用单位请示主管校领导后自主采购,本单位教代会代表参与。基建、装饰与维修等工程类项目估算价在规定限额以下的采购项目,由项目承办单位与监审处通过竞争性谈判确定施工单位。

第十条 上级主管部门对采购与招标工作适用范围及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项目承办单位或项目牵头单位也应接受校内有关部门监督。

第三章 招标采购工作协调小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招标采购工作协调小组,负责研究决定采购招标工作的重大事项。主要职责有:

()全面负责学校的采购与招标工作;

()讨论决定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组建学校评标专家库;

()审定本应招标而因特殊情况无法实施招标项目的采购方式;

()招标采购工作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院长办公室,负责完成招标采购工作协调小组交办的工作。

第四章 专项招标实施小组及职责

第十二条 根据采购与招投标工作需要,成立专项招标实施小组,在学校招标采购工作协调小组领导下工作。专项招标实施小组由项目承办单位或使用单位牵头,成员包括纪委、院办、监审处等有关部门和学校有关技术、经济方面的代表。主要职责有:

()提出或接受采购申请,审核采购项目的有关资料;

()组织招标文件和标底的编制,发布招标信息,接受投标报名,负责招标技术解释;

()组织审查确定供应商、施工企业资格,发售招标文件;

()在评标专家库中抽签确定评标委员会或评标专家小组

()组织开标;

()组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

()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

()组织采购合同的洽谈、审查与签订;

()负责采购与招投标有关文件资料的整理和立卷归档;

()负责组织采购项目的验收工作;

第十三条 组织需纳入教育部、省、市招标采购与施工项目的申报。

第五章 评标委员会或评标专家小组及职责

第十四条 根据采购与招投标工作的需要,成立项目评标委员会或评标专家小组。评标委员会或评标专家小组由项目承办单位和使用单位、相关职能部门代表与学校有关技术、经济方面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项目承办单位可直接派出1名评委参加评标。其它评标委员会或评标专家小组成员的产生办法是,一般招标项目采取在校纪委的监督下,由监审处于开标前半小时从学校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列入政府采购项目或我校在信阳市建筑市场招标项目,我校派出评委的产生办法是,在校纪委的监督下,由监审处从学校评标专家库具有相应资格的专家成员中适时随机抽取,并向校行政或校党委报告。某些特殊招标项目采取研究确定方式。评标委员会或评标专家小组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或评标专家小组成员应当客

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负责任地提出评审意见。评标委员会或评标专家小组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接受投标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情况和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它情况。

第六章 采购方式

第十六条 招标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采购方式。采用何种采购方式应报院采购招标工作协调小组批准。

()公开招标是指以招标公告方式邀请不特定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是指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是指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招标工作小组向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下列情况可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1、业务主管部门认定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为保证原有采购项目的一致性或者满足服务配套的要求,必须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4、预先已声明需对原有采购进行后续扩充的;

()询价是指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对其提供的报价、质量、服务等进行比较和质询,确定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七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 货物和服务项目招标采购的工作程序:

()提出采购申请。项目承办单位或使用单位(以下简称牵头单位)向主管校领导提出书面申请,并到招标采购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书面申请应包括以下材料:

1、采购意见;

2、财务部门对项目经费的审批意见;

3、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的技术要求或规范。

()牵头单位编制招标文件和招标公告,经监审处审查后;由院办负责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院办接受投标报名,并会同牵头单位、使用单位、监审处审查投标人资格;

()牵头单位负责提供招标文件,院办负责发售招标文件、接受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送达的标书;

()纪委、监审处于开标前半小时抽取评标委员会或评标专家小组成员;

()牵头单位组织开标;

()评标委员会或评标专家小组按照评标办法进行评审和比较,确定中标人。牵头单位向学校采购招标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报告评标结果。大型采购项目(一般指30万元以上项目)评标结果应向校行政报告;

()评标结果产生后,由牵头单位发布中标公示公告,公示期一般为三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牵头单位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牵头单位和监审处共同组织合同的洽谈、审查与会签;

()签订合同。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合同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人负责签订;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合同由牵头单位负责人签订;

(十一)验收。由牵头单位组织验收,使用单位和监审处参加;

(十二)上级主管部门对货物和服务项目招标采购工作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工程招标的工作程序:

()项目承办单位为工程招标实施小组牵头单位;

()牵头单位会同监审处拟定招标文件和招标公告,由院办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参与信阳市建筑市场招标的工程项目的招标文件,应报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院办接受投标报名,会同牵头单位、监审处审查投标人资格;

()发售招标文件。牵头单位负责提供招标文件及有关图纸、技术资料,由院办负责发售给经审查具有资格的投标人;

()实地考察。如有需要,牵头单位组织招标实施小组成员对投标人进行实地考察;

()踏勘现场,招标文件答疑。牵头单位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对招标文件进行答疑;

()制作拦标价。由监审处负责组织制作拦标价;

()接受标书。院办接受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送达的标书;

()纪委、监审处于开标前半小时抽取评标委员会或评标专家小组成员;

()开标。牵头单位组织开标;

(十一)确定中标单位。评标委员会或评标专家小组按照评标办法进行评审和比较,确定中标单位。大型工程项目(一般为200万元以上项目)在参与信阳市建筑市场招标过程中,牵头单位应与监审处共同完成与招标代理公司、信阳市招标办的沟通协调;

(十二)送达中标通知书。评标结果产生后,由牵头单位,发布中标公示公告,公示期一般为三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牵头单位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十三)洽谈、审查与会签合同。由牵头单位和监审处共同组织合同的洽谈、审查与会签;

(十四)签订合同。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合同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人负责签订;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合同由牵头单位负责人签订;

(十五)验收。牵头单位组织验收,使用单位、监审处等其他相关单位参加。需要信阳市主管部门验收的工程项目,学校应先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由项目承办单位向信阳市主管部门申请验收;

(十六)上级主管部门对工程招标工作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工作程序:

()成立谈判小组。项目承办单位或使用单位为谈判小组牵头单位,谈判小组成员由牵头单位与监审处共同确定,成员包括项目牵头单位、监审处、财务处、使用单位的代表和相关专家,人数应为三人以上单数;

()制订谈判文件。谈判文件由牵头单位制订,监审处审核,谈判文件中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主要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确定候选供应商。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

()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供应商逐一进行谈判;

()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报价,谈判小组从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要求且报价合理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签订合同。合同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人签订;

()验收。牵头单位组织验收,使用单位和监审处参加。

第二十条 采取询价方式采购的工作程序:

()成立询价小组。项目承办单位或使用单位为询价小组牵头单位,询价小组成员由牵头单位和监审处共同确定,成员包括项目牵头单位、监审处、使用单位代表和相关专家,人数应为三人以上的单数;

()制订询价文件。牵头单位与监审处共同制订询价方法、价格构成、评标标准、合同主要条款等;

()确定询价候选供应商。询价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进行询价;

()确定成交供应商。询价小组开展询价工作,提出候选人;

()签订合同。合同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人签订;

()验收。牵头单位组织验收,使用单位和监审处及其他相关单位参加。

第二十一条 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项目,由项目承办单位或使用单位与监审处共同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对捐赠的设备或工程,如捐赠单位要求自行采购或指定了供应商的,由项目承办单位与捐赠单位或供应商认真谈判,签订合同。这类项目也应保证质量。

第二十三条 对抢修工程项目和学校应急预案涉及的临时突 发性采购,项目承办单位可视情况,报主管领导同意后,先实施抢修或采购,并及时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并到招标采购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未经验收的项目,财务处拒绝支付项目款或项目余款。

第二十五条 合同签定的程序是:监审处审核签字一一中标人签字盖章一一学校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人签字, 一, 一院长办公室加盖信阳师范学院合同专用章(或者牵头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正式合同书送财务处、监审处备案。违反合同签定程序而签订的合同,财务处拒绝付款。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进行采购招投标,学校根据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行政和经济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监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学校原有文件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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