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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师范学院关于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

时间:2018-09-01 12:30:00 来源: 作者: 阅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基本建设工作,保障建设工程的使用功能,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基本建设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基本建设的任务是制定与学校发展相适应的近期建设计划及中长期建设规划,组织校园总体规划设计及实施,具体建设工程项目的论证、项目报批、工程招标、工程质量管理、建设工期控制、投资控制、资金管理、竣工验收等,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全过程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建设工程项目投资、实施管理。

第四条  学校基本建设工作应做到依法、规范,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事,确保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和使用的要求,达到提高社会效益和投资效益的目的。

第二章  基本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五条  学校应对基本建设工作加强领导、健全组织、明晰职责、落实责任。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行业规范,加强对基本建设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第六条  基建处负责学校建设工程项目的立项、报批、设计任务书的编制、工程手续办理、项目施工组织管理、竣工验收及质保维修管理等工作。财务处负责建设资金筹集、审核、拨付管理。审计处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的全过程跟踪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工作。资产管理处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安装、材料、设备的招投标组织工作。

第七条  学校建设工程项目实行领导责任制。分管基建和财务工作的校领导分别负责校园建设的规划、建设和投资管理。基建处处长协助分管校领导具体负责校园建设的规划、立项申报、施工管理的组织实施。财务处处长协助分管校领导具体负责校园建设工程项目投资预决算管理的组织实施。审计处处长协助分管校领导具体负责校园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管理的组织实施。资产管理处处长协助分管校领导具体负责建设工程项目各项招投标组织工作。建设工程项目甲方代表负责所分管项目的全过程组织管理。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按照各自职责对所承建项目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第三章  建设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管理

第八条  学校校园建设规划是学校根据事业发展规划及教育部规定的生均用地和生均校舍面积指标,对校园进行的建设规划。规划要体现“以人为本”和全方位服务教学、科研的原则,适应现代教育发展的趋势,贯彻节约用地的原则,为发展留有必要的余地。改扩建的校园要保留学校历史文脉和原有建筑的风格风貌。

第九条  学校建设工程项目立项与投资决策严格实施集体决策制度,须经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  建设工程项目设计方案要保证校舍建筑外型的美观和结构安全,因地制宜,适用经济,简洁美观。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是学校根据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设计单位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的使用功能、建筑规划、设计规范、建设标准、工程技术、设备安装要求及采用的主要建筑材料等,对建设工程项目做出的初步设计方案和项目建设资金的概算,由学校报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为该建设工程项目的最高投资限额,未经原审批部门批准,不得随意突破。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图设计,由学校相关部门和设计单位根据行政主管部门对初步设计文件批复的意见及建议,进行认真的研究和分析,吸纳评审专家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优化初步设计方案,使初步设计方案的功能更加科学、合理和适用。

第四章  建设工程项目的前期手续办理

第十三条  基建处负责办理建设工程项目各项前期手续。

第十四条  在信阳市规划局用地科办理建设工程项目用地方案审批和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五条  在信阳市规划局工程科办理建设工程项目工程方案审批和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六条  在信阳市审图中心办理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图审查合格证和审查备案手续。

第十七条  在信阳市人防办办理建设工程项目人防异地建设手续或人防建设立项、审查、施工许可及质量监督手续。

第十八条  在信阳市消防支队办理建设工程项目消防审查备案手续。

第十九条  在信阳市住建局建管科办理工程报建手续。

第二十条  在信阳市质监站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二十一条  在信阳市安监站办理工程安全监督备案手续。

第二十二条  在信阳市住建局清欠办办理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手续。

第二十三条  在信阳市住建局监察支队办理工程开工前的现场踏勘手续。

第二十四条  在信阳市住建局建管科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按照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在相关单位和部门办理其他建设手续。

第五章  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投标管理

第二十六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学校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招标投标制度,通过公开、公平、公正和科学择优的招标办法,选择优秀的勘探、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部分设备和材料供应单位。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二十七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信阳师范学院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学校结合建设工程项目实际,委托省政府采购平台或信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社会公开招标。

第二十八条  学校与中标的勘探、设计、施工、监理、部分设备和材料供应等单位,依法依规签订合同。学校在与各有关中标单位签订建设合同的同时,须签订安全文明施工协议书。

第二十九条  学校与中标单位签订的合同须按要求在相关部门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第六章  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管理

第三十条  建筑工程质量是百年大计,学校校舍的安全和质量必须严格贯彻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全面执行建筑工程质量规范标准。从设计到施工的各个环节确保工程质量。

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项目要严格按照质量要求,在施工过程中对项目的地下工程、其他隐蔽工程要及时进行测试和验收,验收合格后才能进入下一个施工程序。对进入施工现场的钢材、水泥及有关建筑材料、设备等都要进行严格的检查,各项指标合格后方可使用。设计、施工、监理和学校派驻工地代表都要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观念,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确保工程质量。

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项目要自觉接受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项目的检查和监督,对检查和监督中发现的重大工程质量问题或隐患,应督促施工及有关单位限期进行整改,整改期间学校应暂缓拨付建设资金。

第三十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学校项目负责人应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及合同约定对工程质量各负其责。如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应根据事故原因追究各相关单位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学校对原有校舍进行改扩建和装修的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结构,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改扩建工程或装修工程,应在施工前委托该建筑物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做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第三十五条  在建设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经济损失、重大违纪违法案件等,应及时上报学校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相关部门,并认真做好应对处理工作。

第三十六条  督促施工单位文明施工,施工场地应限定在批准的范围内,场地材料应整齐堆放,并控制施工噪声。不得任意损坏施工场地周围花草苗木、道路、地下管网和电缆。工程扫尾时,彻底清运施工区内建筑垃圾,清运结束后,方可竣工验收。

第七章 建设工程项目的造价管理

第三十七条  学校基本建设工作全面贯彻“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建设方针,必须坚持资源节约原则,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三十八条  加强材料签证管理力度。重点加强对未明确价格、规格、品牌、产地厂家的材料、超出招投标文件约定风险范围的材料、施工期间相关政策法规规定应调价的材料以及建设方认为须签证的材料的签证管理。

第三十九条  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现场签证、工程变更和竣工结算管理,严格按照《信阳师范学院建筑工程变更签证及结算审计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章  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款拨付和结算管理

第四十条  建设工程项目严格按照施工合同拨付工程进度款,进度款拨付程序执行《信阳师范学院财务报销审批办法》。

第四十一条  工程竣工后,应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施工单位在竣工验收后,应立即编制竣工结算,将涉及工程价款的有关资料进行分类,收集整理,连同竣工资料,经监理工程师、跟踪审计单位、发包人代表进行全面复核,交审计部门严格按照《信阳师范学院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进行审计。

第四十二条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须送学校审计部门或主管部门进行全面审计,未经审计的项目不得结算。

第九章  建设工程项目的后续管理

第四十三条  竣工建设工程项目应严格办理竣工验收手续,除按规定接受建设主管部门验收外,基建处还应组织学校相关部门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移交投入使用。

第四十四条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在合同约定的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由基建处督促原施工单位及时进行维修。质保期满后,基建处组织建设工程使用单位共同进行质保期满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质保金退还手续,并将该工程移交后勤管理处负责后续维修。

第四十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财务决算完成后,及时在资产管理处办理固定资产。

第四十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基建处要及时收集、整理、归档从项目提出到工程竣工验收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健全完善项目全过程档案。

第十章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八条  若学校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若本办法条款与国家、河南省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河南省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信阳师范学院基建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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